夹丝玻璃标准
Jc 433—91
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夹丝玻璃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镶嵌在建筑物的门、窗、隔墙以及防火、防震等用途的夹丝玻璃。
引用标准
GB 12513 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
GB J45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
术语
3.1 夹丝压花玻璃:在压延过程中夹入金属丝或网,一面压有花纹的平板玻璃。
3.2 夹丝磨光玻璃:表面进行磨光的夹丝玻璃。
4产品分类
4.1 产品分为夹丝压花玻璃和夹丝磨光玻璃两类。
4.2 产品按厚度分为:6,7,10 mm.
4.3 产品按等级分为:优等品、一等品和合格品。
4.4 产品尺寸一般不小于600 mm X 400 mm,不大于2 000 mm X 1 200 mm.
5技术要求
5.1 丝网要求
夹丝玻璃所用的金属丝网和金属丝线分为普通钢丝和特殊钢丝两种,普通钢丝直径为0.4mm 以上,或特殊钢丝直径为0.3 mm以上。夹丝网玻璃应采用经过处理的点焊金属丝网。
5.2 尺寸偏差
长度和宽度允许偏差为±4. 0 mm,
5.3 厚度偏差
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规定
表 l mm
厚度 |
允许偏差范围 |
|
优等品 |
一等品、合格品 |
|
6 |
±0.5 |
±0.6 |
7 |
±0.6 |
±0.7 |
10 |
±0.9 |
±1.0 |
5.4 弯曲度
5.4.1 夹丝压花玻璃应在 1.0%以内。
5.4.2 夹丝磨光玻璃应在 0.5%以内。
5.5 玻璃边部凸出、缺口、缺角和偏斜
玻璃边部凸出、缺口的尺寸不得超过6 mm,偏斜的尺寸不得超过4 mm。一片玻璃只允许有一个缺角,缺角的深度不得超过 6 mm。
5. 6 外观质量
产品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2规定。
表 2
项目 |
说明 |
优等品 |
一等品 |
合格品 |
气泡 |
直径3~6的圆泡,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个数 |
5 |
数量不限,但不允许密集 |
|
长泡,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个数 |
长6~8 mm 2 |
长6~10 mm 10 |
长6~10 mm 10 长10 ~20 mm 4 |
|
花纹变形 |
花纹变形程度 |
不许有明显的花纹变形 |
不规定 |
|
异物 |
破坏性的 |
不允许 |
||
直径0.5~2mm非破坏性的,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个数。 |
3 |
5 |
10 |
|
裂纹 |
|
目测不能识别 |
不影响使用 |
|
磨伤 |
|
轻微 |
不影响使用 |
|
金属丝 |
金属丝夹入玻璃内状态 |
应完全夹入玻璃内,不得露出表面 |
||
脱焊 |
不允许 |
距边部 30 mm 内不限 |
距边部 100 mm 内不限 |
|
断线 |
不允许 |
|||
接头 |
不允许 |
目测看不见 |
注:密集气泡是指直径100 mm圆面积内超过6个。
5.7 防火性能
夹丝玻璃用作防火门、窗等镶嵌材料时,其防火性能应达到GB J45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。
5. 8 用户对产品尺寸、厚度、外观若有特殊要求时,可与生产厂共同协商后在合同中规定。
6 试验方法
6.1 尺寸偏差测定
用精确到1mm的钢卷尺测量。
6.2 厚度测定
用精确到0. 01 mm的千分尺在玻璃每边中点测量。其中夹丝压花玻璃的厚度是指表面花纹的最高点至背面的距离。
6.3 弯曲度测定
将试样垂直立放,当弯曲成弓形时,用精确到1 mm的金属直尺和精确到0. 01 mm的金属塞尺测量弦长和相对应的弓高。呈波形时,测量波峰到波峰(或波谷到波谷)的距离和相对应的峰高(或谷深),按下F式计算弯曲度 c:
C=H/L×100
式中:c——弯曲度,%;
H——弓高、峰高(或谷深),mm;
L——弦长、相邻波峰间距(或相邻波谷间距),mm,
6.4 玻璃边部凸出、缺口、偏斜及缺角的测定
用精确到 1 mm的钢直尺测量玻璃边部凸出和缺口。
偏斜用边长1m的直角尺放在玻璃上,使角顶点和一边与玻璃边对齐,测量直角尺另一边与玻璃板边的最大距离。缺角深度是沿角平分线从角顶向内测量。
6.5 外观质量的测定
在较好的自然光线或散射光照明条件下,距样品正面600 mm处目测检验。
6.6 防火性能测定
按GB 12513进行检验。
7 检验规则
7.1 对产品的尺寸偏差,厚度偏差,弯曲度,玻璃边部凸出,缺口、偏斜缺角及外观质量等项目,按表3随机抽样检验。
表 3 片
批量 |
抽样数 |
允许不合格数 |
1~20 |
全部 |
0 |
21~100 |
20 |
3 |
101~500 |
30 |
5 |
501~1500 |
40 |
6 |
1501~3000 |
50 |
7 |
3001~5000 |
70 |
10 |
多于5000 |
80 |
11 |
若产品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表3规定的允许不合格数,则该批产品合格。
7.2 产品防火性能项目由供需双方协议,满足 5.7条时为合格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8.1 玻璃用木箱或集装箱包装,一箱中应装同一厚度、尺寸、等级的玻璃。
8.2 每箱包装数量应与木箱强度相适应,防止因包装不良产生磨伤、破损。
8.3 包装箱上应有企业名称、产品商标、等级、厚度、尺寸、数量、包装年月和轻搬正放,小心破损和防潮湿的标志。
8.4 玻璃必须在有顶盖的干燥库房内存放,在运输和装卸时,需有防雨设施。
8.5 玻璃在贮存、运输、装卸时,箱盖向上,不得侧放或斜放,防止倾倒、滑动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院归口。
本标准由湖南省建材局、株洲玻璃厂、秦皇岛玻璃研究院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嗣明、张兰芬、林贵彬、杨承平、阎正良。